省民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貴州省養老機構預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金融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分局:
為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預收服務費用的規范管理,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1〕33號),有效防范養老機構采取會員卡、預付費等方式收取大額費用帶來非法集資風險,結合我省實際,省民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貴州省養老機構預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民政廳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
2022年8月24日
《貴州省養老機構預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資金管理,保護服務對象老年人合法權益和財產安全,防范化解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1〕33號)等文件精神,提出我省養老機構預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養老機構,是指在貴州省轄區內開展業務的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機構。
本辦法所指服務對象,是指接受養老機構為其提供養老服務的老年人、服務類型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化娛樂、代購代辦等。服務對象老年人的監護人或代理人,可依法代理老年人辦理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養老機構預收資金,是指養老機構在實際提供相應服務之前預先收取的資金,包括預收服務費、預收會員費和質押金:
預收服務費是指養老機構在當月服務費之外,向其服務對象預先收取的用于未來逐月抵扣服務費的資金。
預收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面向尚未實際入住機構接受服務的老年人,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或預約床位、預約服務等形式進行營銷而收取的資金。
質押金是指養老機構與其服務對象經協商議定,在服務費之外預先收取的具有質押或擔保性質的押金、保證金、備用金等資金。
第四條養老機構可以與服務對象協商預收資金,但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優惠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預交資金。
第五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服務對象推銷非法金融產品,不得推銷任何種類的保健產品服務,也不得為其他經營主體或個人推銷非法金融產品、保健產品活動提供協助和支持,嚴禁向服務對象非法集資。
第六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會計檔案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對預收服務費、會員費進行收支管理,并將各類預收資金的收支明細記錄納入服務對象的個人信息檔案,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服務對象及其監護人、代理人對服務對象個人信息檔案及資金收支明細擁有知情權和查詢權。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條養老機構應當在接待大廳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機構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水電費等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和基本銀行賬戶、存管賬戶等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老年人及家屬監督,不得在公示項目、標準或合同外收取費用。
第八條任何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打著銷售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號或者以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義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第九條民政部門通過信息技術等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各種預收資金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信息,自覺接受檢查。
第二章 預收服務費管理
第十條鼓勵養老機構按月向服務對象收取服務費。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預先收取服務費,應當充分尊重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的意見,遵循有利于機構持續健康運營、有利于提高服務質量的原則開展。不得違背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的意愿,強制要求其預交服務費。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預收的服務費應當專款專用,僅限用于按月沖抵服務對象應付的服務費。
第十三條養老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簽訂存管協議,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服務費應全部進入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按照養老服務提供時間進度,申請資金撥付到自有資金賬戶。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提前終止服務合同的,養老機構應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實際使用的服務費,養老機構應當在結算費用時予以無息退還。一方存在違約責任的,按照雙方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三章 預收會員費管理
第十五條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會員卡客戶總數不得超過該機構實際可用床位總數;
(二)收取的會員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扣除銀行貸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三)收取的會員費僅限用于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及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期貨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將本機構收取的會員費用于其他關聯養老機構;
(四)會員卡應當實行實名制,且僅限本人使用;
(五)應當向會員卡客戶出具風險提示函、收費憑據,并簽訂合同,明確收費標準、權利義務、退費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
第十六條養老機構要與具備資質的商業銀行簽訂存管賬戶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范圍、資金管理使用、監管賬戶開立、違約責任、協議終止等事項。開立會員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將會員費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養老機構收取的會員費應全部繳入托管賬戶。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收取了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民政部門報告,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在三十日內設立存管賬戶,并將所收取會員費全部轉入存管賬戶;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劃并在有關部門監督下嚴格履行。
第四章 質押金管理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收取質押金,收取標準應當事先與服務對象協商確定并明確使用范圍(如醫療等應急費用),納入服務合同條款或另行形成書面協議。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不得侵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要與具備資質的商業銀行簽訂存管協議,開立質押金存管賬戶,將質押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質押金應全部進入資金存管專戶,根據養老機構發生應急費用實際墊支情況和服務對象出現欠款情況,申請資金撥付到自有資金賬戶。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收取的質押金,原則上作為服務對象償還欠款的最后擔保。服務對象在出現欠款時,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通知服務對象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進行償還,非必要不動用質押金。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終止服務并結清服務費用、辦結離開養老機構手續后,應主動退款,將清償之后的質押金余額一次性無息退還給服務對象。
第五章 存管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符合養老機構第三方存管條件的商業銀行須具備托管業務資質和相應監管系統。不同預收資金的存管賬戶可在同一家銀行開設,也可在不同銀行開設。在同一家銀行開設的,應當分設不同賬戶獨立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制定資金存管協議示范文本,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根據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必要的修訂完善。
第二十四條通過存管賬戶管理的資金,應當由付款人直接存入存管賬戶,不得經由養老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的其他賬戶進行轉存。存管賬戶資金在辦理退回手續時,原則上應從原付款渠道辦理退款。原付款渠道已無法辦理退款的,由養老機構提供服務對象或其代理人簽字確認的處置方案,存管銀行按照處置方案上的收款賬戶信息,辦理退款。
第二十五條養老機構在確保安全、保障日常運營所需的前提下,在存管銀行內將存管賬戶留存資金部分用于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等保障本金安全的保值增值投資,但不得超出存管銀行的管理范圍。存管賬戶資金及所購產品均不得用于質押。養老機構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在退還預付款時,應當承擔該項付款對應的利息及消費者必須支出的合理費用。如養老機構違約的,還需按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存管銀行應當切實履行存管職責,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確保對養老機構預收服務費和會員費的監管要求得以貫徹執行,及時將存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并抄送民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各級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規范化開展養老機構預收服務費和會員費的存管工作,對資金管理不善、履行存管責任不到位或群眾投訴較多的存管銀行及時退出和更換。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轄內養老機構預收服務費、會員費、存管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發現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未按規定采取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預收資金、違規使用存管賬戶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養老機構違反上述第二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害老年人權益、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等行為,依據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其列入企業失信名單,歸集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條 對養老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由民政部門先行采取警示約談,責令整改。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經營者的守法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規范服務。要常態化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防范非法集資風險宣傳,向社會公眾宣傳預付費注意事項,提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貴州省民政廳網站
本文標題:貴州省養老機構預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本文出處:http://m.818894.cn/news/news-zhengce/11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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